一、共建绿色“一带一路”的现实背景
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文明取得了巨大进步。同时伴随而来的环境污染、资源过度消耗以及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使人类面临着严峻挑战。目前,全球每年约有400万人因为空气污染而过早死亡,数千万人由于自然灾害而流离失所;仅1981年到2002年,由于气候变暖,全球玉米、小麦和其他主要作物的产量均每年大幅下降4000万吨。显然,高污染、高能耗、高要素投入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早在战国时期,《吕氏春秋》中就有“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的观点,意在强调对资源的获取不可肆意无度。1983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公布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我们共同的未来》研究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并在接下来的20年间唤醒了全球各国对环境和资源约束的再认识。人们开始探索一条能够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同的“绿色发展之路”。
十八大之后,“一带一路”建设被明确为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并列的三大国家发展战略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8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一带一路”建设要“聚焦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让‘一带一路’建设造福沿线各国人民”。绿色丝绸之路对于共建“一带一路”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主要是由于“一带一路”地区独特的地理自然生态环境。
作为世界上生态环境最复杂的区域之一,“一带一路”地区集中了全球海拔超过8000米的所有山脉,1000公里以上的河流有60多条。海拔高度的快速变化造就了多样的气候条件和极端的自然环境。高海拔的青藏高原地区几乎是不毛之地。沙漠化影响了中国境内丝绸之路沿线人口的三分之一,这些地方的生态环境十分脆弱,频繁的自然灾害例如沙尘暴和地震经常给经济带来惨重的损失。
二、构建绿色投融资机制是共建绿色“一带一路”的客观要求
当前,绿色丝绸之路建设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是绿色投融资不足,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
一是对于绿色投融资的普遍认同与关注不够、理念不成熟、意识不强。目前中国对外投资过程中对于绿色投融资的认同仍然不够。近年来多次出现投资过程中的环境风险事件,导致对外投资活动进展缓慢乃至失败,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重视不够,没有进行足够的咨询、调查、沟通与评估。另外,中国金融机构的管理理念也不够成熟,对绿色投融资准则的实施没有进行很好的披露,不够透明。
二是对外绿色投融资缺乏顶层设计、协调机制。中国政府很早就认识到了部门协作的重要性,2007年之前已有一些相关的政策文件发布,不过都是由单独部门发布如人民银行或者环保部。直到2007年以后金融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加强合作,联合发文,绿色投融资制度才得以正式建立。目前中国缺少一个绿色投融资顶层设计和具体实施规则,相关部门、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仍不完善。并由此导致了协作沟通不足,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制约了绿色投融资的发展。
三是缺少市场化的评价工具、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支持和措施。纵观现有绿色投融资和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制度,多是宏观性、原则性规定为主的意见和指引,实践中难以执行和落实。由于缺乏市场化的评价工具、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支持和措施,导致相关金融机构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四是缺少对投资绿色化必要的引导性资金及能力建设资金的支持。绿色投融资涉及环境风险评估、碳交易等十分复杂且不断更新的专业技术,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分工原理,需要专业性的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提供一系列配套服务,而目前中国专业性中介服务体系发展明显缺位或滞后。根据中国实际和历史运作情况,前期应先配备一定的引导性资金及能力建设资金,支持具备经验的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并逐步吸引培育市场机构加入其中。
三、完善“四位一体”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机制
具体而言,应从政策体系、技术体系、组织机构和资金保障四个方面构建“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机制框架,从而实现顶层设计和实践标准的统一,前台投资和后台支撑的统一。
在政策体系框架方面,应注重研究3个层面的绿色投融资政策体系。一是国际层面的绿色投融资政策体系,要加强与联合国、欧盟、丹麦等地区和国家的政策对话,加强与世界银行、IFC等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围绕对外绿色投融资政策制定的流程、经验、模式,进行研讨和借鉴。二是投资东道国的绿色投融资政策体系,注重当地的绿色发展政策需求。三是要在中国国内现有法律、制度、政策的框架内,积极配合好国家立法机构和各主管部门,整合金融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力量,研究立法、制度构建以及政策方面的创新。
在技术体系框架方面,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投资和融资主体的环境与社会审查评估及风险管理的程序性标准,这些标准应涵盖项目的准备、批准、执行建设、监测监管全过程。二是根据行业实际特点制定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行业技术标准和操作指南,为评估和管理具体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提供定量化的标准依据。三是信息披露要求投融资机构公开但不限于环境与社会保障相关的议题,信息披露属于对机构的强制性要求。四是独立审议,构建相关的第三方评估和咨询平台。具体操作中,需要对投融资项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全链条闭环评估与管理,强调广泛参与、信息披露、独立审计以及投诉机制。
在组织机构的架构方面,既要充分利用现有多边经济合作机制,例如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等区域合作机制、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又要创新“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组织安排。如举行多边绿色投融资联席会议、成立“一带一路”环境保护基金、达成公私合作治理伙伴关系、积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多边电子治理机制,以及成立PPP绿色产业基金等。应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市场,加快投融资主体结构转变,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资本在“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市场中的积极性,加快市场多元化进程。
在资金保障框架构建方面,应包括以下内容:绿色信贷,主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信贷手段来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绿色保险,以保险形式实现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补偿机制;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绿色项目的债券;绿色投资基金,为绿色发展目标建立的专门基金以及国际机构、国际金融机构资金渠道,同时要加强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MF、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合作。
综上,构建政策体系、技术体系、组织结构、资金保障“四位一体”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机制,将为绿色丝绸之路建设提供高效、全面、充足的资本支持;进而发挥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绿色发展能力、完善“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治理体系、形成“一带一路”区域绿色发展共识、打造“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命运共同体的战略作用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