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循环经济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湖北省循环经济协会
英文名称为: HUBEI ASSOCIATION OF CIRCULAR ECONOMY
英文缩写为: HBACE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循环经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员分布和活动范围为湖北省。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循环经济促进法,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依靠广大会员,联系各方力量,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构建全社会、全方位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湖北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省级循环经济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武汉市武昌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定地方政府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及相关标准等;
(二)开展循环经济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国内外循环经济信息,发布循环经济年度报告等;
(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试点,编制实施方案、组织项目论证、实施效果评估等;
(四)开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组织专家为企业提供绿色发展决策咨询和诊断指导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领域的技术成果评价和科技奖励等;
(五)举办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论坛、展览、培训等活动;
(六)建设湖北循环经济网站和微信、订阅号等融媒体平台,出版循环经济信息资料,开展循环经济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等;
(七)开展循环经济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和建议;
(九)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业务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加入协会,承认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并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省内依法登记并从事循环经济有关业务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三)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附机构法人证书);
(四)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决议;
(二)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交纳会费;
(六)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发挥会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作用;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三年内,本会不接受其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规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和罢免理事,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2/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惩;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会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总结;
(二) 组织拟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并报理事会审批;
(三)向理事会提议聘任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人选及各机构工作人员;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开展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参与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开展。下设会员发展部,咨询服务部,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技术支持、创新指导和决策咨询工作,专家选聘由会员推荐,经秘书处核实信息后报理事会同意。专家候选人应为循环经济领域有较高学术成就和声望、热心为企业服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科技或管理专家。
本会聘请长期从事循环经济领导工作的老同志作为协会顾问。
本会邀请专家委员会成员和协会顾问参加协会活动,适当支付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有:
(一)会费;
(二)社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职责、职数、人选由秘书长提议,理事会讨论后由会长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依据协会经费收支情况,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 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全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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